台湾卫生福利部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,明定以番泻为食品原料之使用规定外,并要求显著标明相关警语。
欲标示内容如下:
1. 番泻使用部位为新鲜或直接干燥之叶及荚,不得经萃取等其他加工处理,且仅限用于茶包,供冲泡饮用
2. 番泻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达12毫克
3. 需标注事项如下
(1)番泻苷含量
(2)「本品可能导致腹泻」、「于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于三次,欲连续食用超过一星期须先咨询医师意见」
及「有慢性腹泻、肠阻塞、肠狭窄、乏力、炎症性结肠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溃疡性结肠炎)、阑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随水及电解质缺乏、严重脱水
或是慢性便秘者,以及孕妇、授乳妇女及未满十岁儿童不宜食用」或等同意义字样之警语
经查获番泻产品不符合前述规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。
公告: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2692
新聞稿: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469